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正升新闻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仲裁委财产保全谁解除
时间:2023-10-26

仲裁委财产保全谁解除

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方式,而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并不罕见。财产保全指的是在争议期间为了保证仲裁结果的有效执行,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变卖等行为妨碍仲裁程序。

然而,当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若被申请人认为该决定错误或不当,他们有权寻求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那么,仲裁委财产保全谁来解除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仲裁委对于其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有解除和变更的权力。当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确保不会妨碍仲裁程序的其他方式时,仲裁委员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法还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除财产保全:

首先,被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仲裁委员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在此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必须就此书面请求及时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

其次,若仲裁委员会未及时作出解除决定或者拒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解除。

最后,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决定存在重大错误,并已经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他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在此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义务重新审查财产保全决定并作出合适的决定。

总体而言,仲裁委财产保全的解除权力属于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要求仲裁委员会审查等方式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一机制保证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益,使得财产保全决定更具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