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正升新闻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搜诉讼保全有关规定
时间:2023-11-09

搜诉讼保全有关规定

引言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结束前将债权或财产转移、隐藏、毁损等行为,为实现判决的执行提供便利而采取的措施。我国司法体系规定了一系列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规定。

保全申请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查封、扣押财产
  •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权益
  • 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保全申请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保全申请书
  2. 与被申请人有关的证据和事实材料
  3. 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况说明

人民法院在接到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被申请人的救济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保全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收到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全措施的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采取的保全措施一般有效期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有效期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结束语

诉讼保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并在程序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