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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撤销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11-09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一些可能导致权利受损的行为或者主张,法院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对被告进行限制或保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如果被告认为该保全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有误或者没有紧急性等情况时,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保全财产的转移所有权人,其他权利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只要与保全措施相关的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批准该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那么,根据什么条件可以撤销诉讼保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保全申请人撤销保全申请或者自行解除被保全财产的危险,保全措施没有必要存在的;二是与权利和财产关系有关的争议已迎来终结,不需要保全措施的。

如果被告提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将组织相应的听证,听取双方的意见并调查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审理期间以及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变更、恢复保全措施”。换言之,被告可以在法院裁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述申请。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其他合理理由使该保全措施继续存在的,法院会裁定撤销诉讼保全措施。

总而言之,诉讼保全撤销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能够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范围、撤销条件和程序等。被告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向批准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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