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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复议期限
时间:2023-11-09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复议期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标的的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冻结、扣押他的财产或者责令他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一旦诉讼胜诉,获得赔偿等现实利益。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复议期限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接到财产保全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提起复议。

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变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设定有利于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当事人错过了财产保全复议期限,将失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务必密切关注时间,以免耽误复议的机会。

总之,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设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财产保全决定书的送达时间,并且在接到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提起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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