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1-09
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
一、原告XXX与被告YYY之间存在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XXXX元的赔偿金。
二、鉴于本案情况紧急,为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以致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追回的损害,依法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根据被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和急需程度,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内现有存款YYYY元,并限制被告每日提现金额不超过ZZZ元。
二、冻结被告名下位于XXXX小区XX号的房产所有权,并限制被告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四、被告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被执行人的地址选择送达地。
五、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