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的 诉讼保全 判决书
时间:2023-10-26
超标的 诉讼保全 判决书
法院名称:
案号:
日期:
一、事实和理由: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以下事实:
1. 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2. 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3. 被申请执行人在债权到期后继续拖欠支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与案件材料相符。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为保全性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被申请执行人的违约行为,依法判决如下。
三、判决结果:
本院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人民币;
2. 账户支付限制,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案涉及的债务。
四、执行期限和方式:
1. 保全措施实施后,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在XX日内履行其在本案中所承担的义务;
2. 如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特别告知:
1. 被申请执行人必须全面配合执行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财产信息;
2. 对于不服本判决的一方,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