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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后原诉讼保全
时间:2023-11-09

管辖异议后原诉讼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告起诉被告时,如果被告认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涉及管辖异议的案件,赋予了原告一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权限,即原诉讼保全。

原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证据的销毁、变动或丧失,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它是针对原告在宣判之前,对被告的申请进行保护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原诉讼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以确保在最终判决产生时能够执行。

2. 文书保全:即原告请求法院对涉案的文书、证据进行保存和保全,防止其变动或丧失。

3. 禁令保全: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做出禁令决定,禁止被告采取某些特定行为,以防止被告损害原告权益。

4. 报纸媒体公告保全:对于无法确定住址或下落不明的被告,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通知被告相关诉讼信息。同时,要求被告提供财产证明和财产清单,以便后续执行。

尽管原诉讼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严格审慎使用,以免滥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我国法律规定,在申请原诉讼保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损失的危险性。

2. 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可能会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或者销毁、篡改或丧失文书证据。

3. 提供社会监督机构认可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原诉讼保全申请,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总之,原诉讼保全是诉前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诉讼证据的损坏和财产的丧失。在实践中,原告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期获得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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