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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财产保全谁解除
时间:2023-11-08

仲裁委财产保全谁解除

仲裁委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冻结、扣押或者保管财产的行为。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仲裁委财产保全究竟由谁来解除?

首先,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员会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本身就具有解除财产保全的权力。

其次,根据实践经验,有些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做出了规定。例如,某些仲裁委要求仲裁员对财产保全做出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仲裁委提出异议,然后由仲裁委自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由审委会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情况、当事人意见的不同,仲裁委财产保全的解除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一些仲裁委员会建议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再向仲裁员或仲裁委提出申请,由相关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总结来说,仲裁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权力主要在于当事人自己。不过,在具体操作中,也可能存在其他行为主体参与其中。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希望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首先应该参照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程序向仲裁员提出申请。同时,需要留意具体的仲裁规则和相关仲裁委的规定,以充分了解解除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最后,在实践中,仲裁员和仲裁委也有义务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做出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他们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行使解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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