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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管辖异议
时间:2023-11-08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可能给诉讼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其他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作出一系列的保全措施的过程。保全管辖异议是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保全申请所在法院的管辖地提出的异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按照常规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受理诉讼保全案件的法院有市、县、区三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案件涉及到跨行政区划、不同层级的法院,因此,保全管辖异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保全管辖异议的提起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申请;二是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时,也可以主动发现保全管辖存在问题,并将其通知当事人,要求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保全管辖异议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

1. 管辖权是争议必经问题,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管辖异议必须与本案的管辖权紧密相关。

2. 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管辖异议必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主要包括案件涉及的行政区划、法院属地等情况;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异议的司法解释等。

在审查保全管辖异议时,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保全管辖异议成立,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对应的法院进行处理。

总之,保全管辖异议是诉讼保全中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起保全管辖异议时,需要合理选择适当的途径,并充分准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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