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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1-08

反担保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

公示日期: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已达到其追偿目的。

四、本案尚未进行财产处分或者还有其他情形继续保全的,不是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被申请人XXX先生所持有的房产证号码为XXX的房屋的保全措施。

二、签发XXX房屋的解除保全通知书,送达给保全机关和被申请人XXX先生。解除后,保全机关对房产将解封,并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扣押、封存、冻结该房产,恢复原样。

三、被申请人XXX先生自收到本保全解除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放弃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应将已经追缴的货款立即归还给被申请人XXX先生。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特此裁定。

审判长:

日期:

1345682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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