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1-08
反担保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
公示日期: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已达到其追偿目的。
四、本案尚未进行财产处分或者还有其他情形继续保全的,不是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被申请人XXX先生所持有的房产证号码为XXX的房屋的保全措施。
二、签发XXX房屋的解除保全通知书,送达给保全机关和被申请人XXX先生。解除后,保全机关对房产将解封,并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扣押、封存、冻结该房产,恢复原样。
三、被申请人XXX先生自收到本保全解除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放弃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应将已经追缴的货款立即归还给被申请人XXX先生。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特此裁定。
审判长: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