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文件
时间:2024-05-23
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文件
简介
随着公共采购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优化,为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减轻供应商负担,推进公平竞争,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对履约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2〕6号),从2023年1月1日起,除特定情形外,采购人不得再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这一改革举措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包括:
- 采购合同估算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 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采购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不在前述免缴履约保证金情形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仍然可以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仍然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包括:
- 标的物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的采购项目。
- 大型基建工程、军工产品、特定高风险项目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采购项目。
对于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改革意义
此次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简化采购程序:取消履约保证金,减少了供应商的资金压力和行政成本,简化了采购流程,提高了采购效率。
- 减轻供应商负担:履约保证金通常占采购合同金额的较大比例, 取消履约保证金减轻了供应商的资金压力,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
- 推进公平竞争:取消履约保证金消除了资金实力因素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影响,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 完善履约保障机制:改革后,政府采购部门可以通过其他履约保障措施,如保证函、信用评级、联合投标等方式,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和保障。
其他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还对履约保证金的保管、退还、追偿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 履约保证金应当由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向采购人缴纳。
- 采购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保障采购合同的履行。
- 供应商履约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追偿履约保证金。
结语
随着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改革,政府采购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采购人应积极适应改革,合理选择履约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履约风险。供应商应把握改革带来的利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赢得市场份额。整个政府采购行业将在改革的推动下不断优化和完善,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