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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
时间:2024-05-23

经营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

经营履约保证金是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或中标后,向招标人或采购人缴纳的一笔资金,用以保证其履约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营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扣除时机

  1. 项目验收合格且无违约行为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或中标人。
  2.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或采购人可根据损失情况决定是否扣除履约保证金。
  3. 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配合解决问题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依法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扣除金额

  1.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给招标人或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可以超过合同金额的10%,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3.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给招标人或采购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可以超过合同金额的30%,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三、扣除程序

  1. 扣除履约保证金前,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理由、方式和时间。
  2. 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配合并予以核实。
  3. 如有异议,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4.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根据申诉或仲裁结果,做出扣除或者不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决定。

四、扣除例外

  1. 招标人或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追究招标人或采购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2. 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造成投标人或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招标人或采购人同意,可以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五、相关注意事项

  • 经营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擅自或无故扣除。
  •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的规范使用和保管。
  • 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合同、资料和凭证,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及时提供证据。

通过合理规范经营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标准,可以有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招标人或采购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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