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
时间:2024-05-23
经营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
经营履约保证金是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或中标后,向招标人或采购人缴纳的一笔资金,用以保证其履约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营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扣除时机
- 项目验收合格且无违约行为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或中标人。
-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或采购人可根据损失情况决定是否扣除履约保证金。
- 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配合解决问题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依法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扣除金额
-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给招标人或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可以超过合同金额的10%,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 投标人或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给招标人或采购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可以超过合同金额的30%,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三、扣除程序
- 扣除履约保证金前,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理由、方式和时间。
- 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配合并予以核实。
- 如有异议,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根据申诉或仲裁结果,做出扣除或者不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决定。
四、扣除例外
- 招标人或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追究招标人或采购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 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造成投标人或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招标人或采购人同意,可以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五、相关注意事项
- 经营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擅自或无故扣除。
-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的规范使用和保管。
- 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合同、资料和凭证,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及时提供证据。
通过合理规范经营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标准,可以有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招标人或采购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