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履约保证金规定
时间:2024-05-23
水利项目履约保证金规定
前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缴纳、使用和管理。
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或承包人在投标或订立工程合同时,向招标人或业主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形式。
保证金缴纳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包括:
- 银行保证函
- 现金
- 国债
- 企业债券
- 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
- 业主允许的其他方式
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具体金额由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约定。业主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程度,适当调整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用途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
- 保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
- 如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业主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赔偿业主损失。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最终结算时,应解除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管理
业主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金的管理。业主应当为每项工程建立专门的履约保证金账户,并妥善保管保证金。 保证金使用时,业主应当出具书面领用申请,经授权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保证金使用后,业主应当及时补充保证金,保证保证金金额符合合同约定。
保证金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解除履约保证金。业主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承包人逾期未申请返还保证金的,业主应当在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前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承包人,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保证金已用于赔偿业主损失,导致保证金不足的,业主应当要求承包人补齐保证金,承包人应当及时补齐。
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 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履约保证金不足的。
- 违反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业主违反本规定,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则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