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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履约担保五十四条
时间:2024-05-23

联合体履约担保五十四条

**引言**

联合体是由多家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一种重要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为了规范联合体履约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联合体履约担保管理的通知》(建标〔2016〕286号),明确了联合体履约担保的相关规定,共五十四条。本文将对这五十四条规定进行逐条解读,以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联合体履约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

本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联合体履约担保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部门。明确了联合体履约担保制度是为了规范联合体履约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适用于所有以工程建设为主营业务的联合体。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管理部门为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 担保类型及条件(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本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联合体履约担保的类型和条件。明确了联合体履约担保分为履约保证金、保函和保险三种类型。其中,履约保证金是指联合体成员企业按照各自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比例预先缴纳的资金。保函是指由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联合体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书。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联合体履行合同义务进行保障的保险合同。

**第三章 担保金额和期限(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本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联合体履约担保的金额和期限。明确了联合体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签订的工程合同,联合体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联合体履约担保的期限不得少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修期。

**第四章 担保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

本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联合体履约担保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联合体可以采用单一担保方式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担保。单一担保方式是指联合体成员企业共同提供一种类型的担保。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是指联合体成员企业分别提供不同的担保类型,共同构成一个担保体系。担保程序包括担保申请、担保审查、担保签发和担保管理等环节。

**第五章 担保的管理(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

本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联合体履约担保的管理。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联合体履约担保的监督管理。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履约担保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履约担保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和联合体应当加强履约担保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

**第六章 担保的兑现(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

本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联合体履约担保的兑现。明确了当联合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业主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担保机构索赔。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在收到担保机构的赔偿款后,用于工程的修复、完善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本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违反联合体履约担保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联合体、担保机构以及建设主管部门违反联合体履约担保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结语**

联合体履约担保制度是规范联合体履约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的重要制度。相关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和遵守联合体履约担保的五十四条规定,切实履行履约担保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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