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保函最新规定文件下载
**引言**
工程预付款保函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期的重要保障措施,对维护工程建设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工程预付款保函的管理和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201)、《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规(2014)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工程预付款保函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预付款保函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一部分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包括预付款保证金转为保函、开立工程预付款保函以及保函管理等活动。
工程预付款保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201)和《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规(2014)85号)等有关规定。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人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方式、金额等内容。收到通知的施工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银行申请出具工程预付款保函。
**第二部分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出具和使用**
1. 工程预付款保函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
2.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付款的金额。
3.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使用期限。
4. 发包人收到施工人提供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后,应当及时对保函进行核对,确认保函符合规定的。
5. 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工程预付款保函,不得擅自拆封、扣留、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工人使用工程预付款保函。
**第三部分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管理**
1. 施工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工程预付款,不得挪作他用。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不得拖欠或扣留工程预付款。
3. 施工人在使用工程预付款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发包人应当及时核对并予以确认。
4.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提供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
5. 发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申请解除工程预付款保函,不得擅自解除保函。
**第四部分 违约责任**
1. 施工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人的违约责任。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施工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3.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工程预付款保函,导致保函失效或者无法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解除工程预付款保函,导致施工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部分 附则**
1.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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