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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保函规定
时间:2024-05-23

工程质保金保函规定

概述

工程质保金保函是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的一种担保措施。它规定了保函的性质、适用范围、出具条件、内容、使用和兑付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

工程质保金保函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投资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

出具条件

施工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出具工程质保金保函:

  •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
  • 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保函责任的经济实力;
  • 已缴纳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金。

保函内容

工程质保金保函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保函名称;
  • 委托人(建设单位)名称和地址;
  • 受益人(发包人)名称和地址;
  • 保函金额;
  • 保证期限;
  • 保函履行条件;
  • 保函失效条件;
  • 出具银行名称和盖章;
  • 出具日期。

使用条件

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保函条件,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工程质保金保函:

  • 施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
  • 施工单位未按时完成工程的;
  • 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兑付

发包人使用工程质保金保函时,应向出具银行提出兑付申请。出具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出具银行应按保函约定兑付保函金额。

失效条件

工程质保金保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 合同已履行完成或终止;
  • 保函期限届满;
  • 施工单位已代缴质保金;
  • 保函被发包人或出具银行撤销;
  • 保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无效。

监督管理

工程质保金保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工程质保金保函的出具、使用、兑付和失效等程序。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保金保函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函的规范使用和有效履行。

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反工程质保金保函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出具银行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发包人违反规定的,出具银行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附件

工程质保金保函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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