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具预付款保函规定
引言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在收到索赔后,在保函金额内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预付款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有效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为规范预付款保函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开具的预付款保函业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立分行的境外银行在境内开具预付款保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预付款保函是指发函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在收到索赔后,在保函金额内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四条 申请人是指请求开立预付款保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受益人是指预付款保函载明的款项受领人。
第六条 发函银行是指开立预付款保函的商业银行。
第七条 保证金是指申请人为保证其履行合同或付款义务而向发函银行提供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第八条 担保比例是指发函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预付款保函所规定的保证金与保函金额的比率。
第二章 开立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发函银行开立预付款保函: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二)与受益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能够提供符合发函银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其他可接受的担保;
(四)用途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条 发函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预付款保函开立协议,明确保函金额、担保比例、保证金、担保方式、保函期限、索赔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保证金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发函银行规定的担保比例,提供现金、银行保函、政府债券、商业票据、股票等可接受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现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发函银行指定的账户。银行保函应当符合发函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发函银行应当妥善保管保证金,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保证金。保证金利息归申请人所有。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能如期履行合同或付款义务的,发函银行有权从保证金中提取资金,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第四章 保函期限
第十五条 预付款保函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一般情况下,预付款保函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预付款保函的期限届满,发函银行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十七条 预付款保函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已履行合同或付款义务,或者受益人已放弃索赔,发函银行应当及时解除保证金冻结,并归还剩余保证金。
第五章 索赔
第十八条 受益人索赔时,应当向发函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索赔书;
(二)预付款保函原件;
(三)合同规定的付款证据;
(四)未收到付款的证明。
第十九条 发函银行收到索赔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实索赔是否符合预付款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
第二十条 发函银行核实索赔符合预付款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应当自收到索赔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发函银行核实索赔不符合预付款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应当及时向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违反预付款保函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发函银行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函银行损失、承担发函银行的诉讼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发函银行违反预付款保函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申请人赔偿损失、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承担申请人的诉讼费用等。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函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预付款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稳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