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退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方式,通常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应当予以退还,但某些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承包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
工程合同中通常约定工程竣工日期,承包方必须按时完成并交付工程。如果承包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发包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具体扣留期限由合同约定,一般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至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间的工期顺延天数。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
工程竣工后,发包方组织工程验收。如果验收结果显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具体扣留金额由验收结果中的工程质量缺陷严重程度决定。
三、承包方擅自转包或者分包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包方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如果承包方擅自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发包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此外,发包方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包方发生不可归责于发包方的重大违约行为
如果承包方发生不可归责于发包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例如,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包方提供虚假或错误的资料,骗取工程合同;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停工、怠工或擅自中止合同等。
五、承包方已进入破产程序
如果承包方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债务人可以向发包方主张破产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将作为承包方的破产财产,由债务人按比例分配。
六、其他约定的情形
工程合同中可以约定其他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例如,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工程;承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承包方未及时提交竣工报告或其他合同要求的资料等。
发包方扣留履约保证金应具备的条件:
- 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履约保证金条例。
- 承包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
- 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并获取相应的验收资料。
- 发包方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已扣留履约保证金并说明理由。
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 承包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 发包方除扣留履约保证金外,可能还需要承担承包方的损失。
履约保证退还的时效: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包方应当在30日内向承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有保修期或者其他履约保证义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可能需要等到保修期结束后或者履约保证义务履行完毕后。
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维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具体适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方不得滥用履约保证金制度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