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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
时间:2024-05-23

河池市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履约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作为履约合同义务的担保责任的金额或者其他经济权益。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的金额、形式、提交时间、退还条件等事项。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形式包括:

  • 银行保函
  • 现金
  • 国债
  • 其他经招标人认可的经济权益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履约保证金管理账户,用于保管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定期对履约保证金管理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核对,保证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用履约保证金,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条 中标人履约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中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扣留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中标人在以下情况下,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
  • 中标人依法解除合同的
  • 招标人违约的
  •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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