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履约保证金规定
**引言:国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履约风险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措施,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履行,保障各方利益。因此,国家出台履约保证金规定十分必要,对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法律依据
**1.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法律为国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履行的难易程度,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该条法律明确了国家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比例限制。
二、国家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国家履约保证金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国家建设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
- 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
- 国家援助的重大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
三、国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国家履约保证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保证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在其保函范围内承担偿还损失责任。
- 现金: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招标人,但一般不采用此方式。
- 其他经双方同意的保证方式:例如,保险保单、信用证等。
四、国家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国家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专户存储,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招标人应当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担责任。
五、国家履约保证金的扣划和退还
**1. 扣划**
中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扣划其履约保证金:
- 未能按时开工或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的
- 擅自停工或者拖延施工的
- 未按合同规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
- 出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安全问题
-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 退还**
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与缴纳方式一致。
六、国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争议解决
在国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 向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出具调解不成功证明。
七、国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履約保證金制度具有以下意義和作用:
- 保障工程質量:履約保證金作為一種擔保措施,可以促使中標人認真履行合同,保質保量完成工程建設。
- 規範工程建設市場:履約保證金制度有助於規範工程建設市場,防止惡意競標和低價中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 降低履約風險:履約保證金制度可以轉移工程建設中的履約風險,保障各方利益,促進工程建設平穩有序進行。
八、結語
國家履約保證金制度是規範工程建設市場、保障工程質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通過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國家履約保證金規定,可以有效地防範履約風險,促進工程建設行業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