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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招标 多收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05-23

自愿招标 多收履约保证金

前言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设置投标文件中,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是合同标的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10%。然而,实践中,部分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在履约保证金收取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例如多收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约定金,属于合同担保的类型。它具有以下特征:

  • 独立性: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标的物无关,与合同价款也不存在直接联系。
  • 保证性:履约保证金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若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 代位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可优先用于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多收履约保证金的违法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履约保证金。多收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具体而言,多收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危害:

  • 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多收履约保证金加重了投标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了投标成本,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影响公平竞争:多收履约保证金使得投标人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部分资金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可能会因此获得竞标优势。
  • 妨碍工程建设:多收履约保证金可能会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履约保证金,从而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

多收履约保证金的纠正措施

对于招标人多收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救济:

  • 协商解决:投标人可以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要求其退回多收的履约保证金。
  • 行政投诉:投标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其责令招标人改正违法行为。
  • 提起诉讼:投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招标人退回多收的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招标人合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

招标人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适度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与合同的履行难度和标的物的价值相适应,不得过高或过低。
  • 公平原则:履约保证金的设置应公平合理,不得对投标人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 法律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合同担保措施。招标人应当合理、适度地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违法多收。投标人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措施对多收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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