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查封股权裁定书
时间:2023-10-26
诉讼保全查封股权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经本院审理,依法裁定如下:
原告申请对被告X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查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原告有一定的理由相信被告正在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等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被告股权进行保全查封是必要且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告X公司所有股权予以查封,并将查封决定送达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股权转让登记簿上注销时,应告知查封情况。
二、制服强制措施的实施时间为自作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期之日为限,逾期不再受理被告的异议。
三、复议申请期限为裁定送达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若被告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或者经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