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
履约保证金,是指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交付的、为保证项目法人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设定的担保,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
二、适用范围
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国家推行的以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为主导的PPP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社会服务等领域。
三、比例与计算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由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状况、项目类型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履约保证金的计算,以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期内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确定的比例计算。
四、交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交纳,也可以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第一次交纳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30%,其余部分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纳完毕。
五、存放方式
履约保证金应存放在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
项目公司应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存至指定银行。
六、用途与归还
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保证项目法人履行合同义务。
项目法人履行合同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项目公司应在合同结束或终止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项目法人。
七、违约处理
项目法人违反《政府采购法》或《PPP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完成或投入使用的,项目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使用、归还等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其他事项
1. 项目法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不得单方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2. 项目公司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将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项目法人。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