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条款
**引言**
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是指由多个担保机构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方式。其目的是增强担保能力,提高担保履约率,保障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本条款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的约定内容。
**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履约联合担保方式的工程合同。
**担保机构资格**
参加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承担工程担保业务的资格。
- 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担保能力评估制度。
- 具有雄厚的财务实力,符合有关偿付能力的规定。
**联合担保份额**
参加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的各担保机构应当明确其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担保份额由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并载明于担保合同中。
**担保期限**
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的期限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连带责任担保
- 比例责任担保
- 混合担保
具体担保方式由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并载明于担保合同中。
**担保责任**
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机构在担保期限内对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承担担保责任。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联合担保机构按照各自的担保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索赔**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约,并造成损失时,应当及时向所有联合担保机构提出索赔。索赔申请书应当载明索赔事项、违约情况、损失金额以及证据材料。
**担保机构的抗辩权**
在发包人提出索赔后,联合担保机构可以提出以下抗辩:
-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发包人未提供承包人违约的事实依据。
-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造成的。
- 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担保追偿**
联合担保机构在对发包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追偿金额不超过联合担保机构实际履行的担保金额。
**担保合同的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合同可以解除: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已结清工程款。
- 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已解除合同并要求联合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
- 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和解,并征得联合担保机构同意解除合同。
- 其他经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争议解决**
因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各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特别提示**
发包人在选择建设工程履约联合担保方式时,应当谨慎选择资质良好的担保机构,并与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担保份额和担保方式。同时,发包人应当及时向所有联合担保机构提出索赔,避免因超过索赔期限而丧失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