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履约担保司法解释
时间:2024-05-23
公司法履约担保司法解释
导言
本司法解释旨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3条关于履约担保的规定提供司法指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一、履约担保的定义与特征
1. 定义:
履约担保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其他特定义务时,将其拥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2. 特征:
- 依附性:履约担保与主合同具有依附性,主合同成立、变更、终止均会影响履约担保的效力。 - 预防性:履约担保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旨在防范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风险。 - 强制执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履约担保。二、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
1. 主体范围: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的履约担保适用于公司作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其他特定义务而提供的担保。2. 客体范围:
履约担保可以覆盖任何形式的合同债务或其他特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三、履约担保的形式
1. 担保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2. 担保财产:
公司可以将其拥有的任何合法财产作为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等。四、履约担保合同的要式
1. 书面形式:
履约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签名或盖章。2. 必备条款:
履约担保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主合同内容、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金额或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债权人行权条件、违约责任等。五、履约担保的效力
1. 生效要件:
履约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对抗效力:
有效的履约担保合同对公司、担保人、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担保人不得以主合同无效或其他事由对抗债权人在履约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六、债权人的权利
1.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履约担保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未清偿部分向债务人主张债权。2. 实现担保权:
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履约担保合同的约定,强制执行履约担保,以实现其债权。七、债务人的义务
1. 履行主合同义务:
公司负有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义务。公司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维护担保财产:
公司负有维护担保财产价值的义务。公司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变更或设定新的担保权。八、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担保人的权利:
- 代位权:在履行履约担保义务后,担保人享有代位债权人的权利。 - 追偿权:在履行履约担保义务后,担保人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2. 担保人的义务:
- 提供担保:担保人负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 - 履行担保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担保人负有履行履约担保义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