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23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工程、服务、采购等合同,以及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合同。
**3. 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投标人(履约人)在合同签订后向招标人(保证人)缴纳的,在履约过程中用于保证合同履行一定数额的经济担保。
**4. 保证金的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5.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缴纳:
- 现金
- 银行汇票
- 银行本票
- 银行保函
**6. 保证金的保存**
保证金由招标人(保证人)指定专人保管。保证金存放方式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一般存放于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7. 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返还给履约人。
**8. 保证金的扣罚**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罚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 履约人不按时或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
- 履约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 履约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或变更合同的
- 履约人破产或解散的
- 履约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9. 争议处理**
因履约保证金引发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原有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