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函规范
前言
建设工程质量保函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之一,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函的编制和使用,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函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机电工程、安装工程等。
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函:指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委托担保人以下称乙方开具给承包人以下称丙方的保函,保证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并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或赔偿的书面文件。
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保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格式
质量保函应当具有特定的格式,包括:标题、正文、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有效期、担保人盖章等内容。
2. 明确担保义务
质量保函应当明确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包括:保修期内修复或赔偿工程质量缺陷、赔偿因修复或赔偿工程质量缺陷所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损失。
3. 定额金额
质量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20%。
4. 保障期限
质量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与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一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 有效期
质量保函的有效期应当比担保期限长,以确保在必要时甲方能够及时向乙方索赔。有效期一般为担保期限的120%。
6. 担保人资质
质量保函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担保机构应当信誉良好,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
使用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保函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保函提交
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质量保函。质量保函应当由乙方出具,并经乙方授权人员盖章。
2. 保函审核
甲方收到质量保函后,应当对保函进行审核,包括保函的格式、内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有效期、担保人资质等。甲方发现保函存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情形时,应当及时要求乙方重新出具。
3. 保函保管
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质量保函,并在保修期内保存好质量保函的原件。
质量缺陷发现及修复
在保修期内,如果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质量缺陷赔偿
如果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甲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索赔。乙方应当按照质量保函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
如果甲方、乙方、丙方之间因质量保函产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处理。
附则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