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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履约保证金新规
时间:2024-05-23

四川工程履约保证金新规

为规范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工程履约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或承包人在投标或签订工程合同时,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交的用于保证其履行工程合同的保证金。

第二条 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履约质量,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工程建设活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
(二)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三)招标人或者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标准

第四条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5%,具体比例由招标人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

但是,对于下列工程,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公共安全工程;
(三)大型工业化项目;
(四)复杂技术工程;
(五)信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或者承包人承担的工程。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第五条 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银行保函;
(二)保险公司保函;
(三)现金;
(四)有价证券;
(五)其他经招标人或者发包人认可的合法形式。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应当覆盖投标文件所载的全部合同范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工程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要求。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对工程履约保证金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履约保证金登记台账。履约保证金登记台账应当包括履约保证金的种类、金额、提交时间、退还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条 工程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退还:
(一)中标人或者承包人履行了工程合同,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二)招标活动或者发包活动因故终止或流标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裁决终止了发包人的发包资格或者中标人或者承包人的中标或者承包资格;
(四)其他应当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或者承包人。未按时退还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投标人或者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
(二)招标人或者发包人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工程履约保证金的;
(三)招标人或者发包人未按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暂停招标或者发包资格;
(四)取消中标资格或者承包资格;
(五)处以罚款;
(六)其他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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