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6
时间:2024-05-23
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出具工程履约保函的情形。
二、定义
工程履约保函: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确保中标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文件,包括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期担保等。
三、出具主体
履约保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
四、保函形式
工程履约保函可以采用如下形式:
- 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独立出具,不附带任何条件。
- 备用保函:在主保函不能履约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履约的保函。
- 连带保函:金融机构与中标人共同履行保证责任的保函。
五、出具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函的要求,包括保函金额、保函期限、保函出具主体等。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
六、保函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保函格式、保函金额、保函期限、保函出具主体、保函真实性等。
七、保函履约
当发生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招标人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金融机构要求履约。
金融机构应当依约履行保函担保责任,及时支付保函金额给招标人。
八、保函终止
履约保函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 中标人已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 保函有效期届满;
- 招标人同意终止;
- 金融机构依法撤销保函。
九、法律责任
中标人未按规定出具履约保函或提供虚假履约保函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保函担保责任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其他
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