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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期限
时间:2023-11-08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期限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不会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毁损或变卖,以防止当事人获得判决后无法执行。然而,保全措施并非可以永久有效,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期限。

一般来说,诉讼保全的期限分为两个阶段:保全令生效之日起到裁判作出终局判决的期间(以下简称“诉讼保全期”)和终局判决作出后执行之日起到财产返还原状的期间(以下简称“执行期”)。

首先,诉讼保全期是保全措施的实施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保全令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其效力持续到终局判决作出。这意味着,从保全令生效之日起到终局判决作出之前,保全措施将持续有效。

其次,执行期是指财产返还原状的期限。一旦申请人在诉讼中胜诉,并获得了终局判决,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就需要解除,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保全的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或按照法院的裁定进行处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终局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并非绝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3条的规定,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全期和执行期可以适当延长。如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诉讼需要等特殊情况。

总结来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期限分为诉讼保全期和执行期。诉讼保全期从保全令生效之日起到终局判决作出,而执行期则从终局判决作出后开始,直到财产返还原状的期限。当然,特殊情况下这些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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