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程履约保证金
什么是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按照规定从承包人处收取的,以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资金。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目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故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可以促使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计算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一般为工程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于逾期履行合同或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承包人履约期满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书面同意返还履约保证金后,发包人应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 承包人逾期履行合同的;
- 承包人因质量问题被发包人解除合同的;
-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存放
工程履约保证金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监督管理。发包人不得擅自动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得擅自提取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形式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现金保证金: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提供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 银行保函:承包人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提交给发包人;
- 保险保证金:承包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并将保险单提交给发包人;
- 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形式。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变更
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必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由招标人监督管理。”
扬州市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扬州市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由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当前有效的规定是《扬州市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扬财法规〔2021〕2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管理;
- 保证金比例: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对于特殊工程项目可以适当调整;
- 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形式包括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证金和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形式;
- 扣除情形:发包人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逾期履行合同、质量不合格、其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情形;
- 返还条件: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履约期满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书面同意返还履约保证金;
- 争议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扬州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以上为扬州市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内容,具体执行标准请参照扬州市财政局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