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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海省履约保证金规定
时间:2024-05-23

最新青海省履约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青海省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向采购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第四条 采购人在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时,应当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数额和时限。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包括:

  1. 现金
  2. 支票
  3. 银行汇票
  4. 保函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金额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取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收取的,可以取消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第八条 采购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并按照财政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定期核对和清算。发现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补交;发现履约保证金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不合格的,采购人可以扣留履约保证金。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供应商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扣留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应商扣留理由和数额。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扣留履约保证金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申诉。采购人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管理和退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2. 未按规定保管履约保证金的
  3. 未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4. 私自扣留履约保证金的
  5.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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