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保证金(以下统称保证金)的活动。
二、定义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确保承包单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向承包单位提供的,在承包单位发生违规行为时作为赔付的资金。保证金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三、保证金的额度
保证金的额度由建设单位自定,但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10%,且最低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 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等水处理类工程:5%
- 医疗机构、老年照护机构等建筑工程:4%
- 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工程:3%
- 其他工程:2%
四、保证金的形式
保证金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银行保函
- 现金
- 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
- 金融类资产
五、保证金的缴纳和保管
1、保证金应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建设单位缴纳给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承包单位在宿迁市开设的银行账户。
3、承包单位负责保管保证金,并不得挪作他用。
六、保证金的返还
1、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结束后,承包单位提交履约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退还保证金。
2、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使用保证金。
3、保证金被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通知承包单位,并出具相应凭证。
七、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的罚款。
2、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保管保证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保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使用保证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保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规定引起的争议,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决。当事人不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工程履约保证金标准
1、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等水处理类工程:工程合同价款的5%
2、医疗机构、老年照护机构等建筑工程:工程合同价款的4%
3、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合同价款的3%
4、其他工程:工程合同价款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