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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案例
时间:2024-05-23
## 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案例 ### 导言 履约保证金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领域广泛适用。然而,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过程中,也时常发生纠纷。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分析履约保证金收取中的常见纠纷类型及应对措施。 ###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中的纠纷类型 #### 1. 保证金比例过高

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超出了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承包商认为保证金收取过高,加重其资金负担,有损其利益。

#### 2. 保证金性质不明确

合同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未明确约定,导致争议。如合同约定保证金为“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但又同时约定保证金不得用于工程款项支付,承包商主张保证金性质模糊,不应被用于工程款抵扣。

#### 3. 保证金收取时间不当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收取时间不合理,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如合同约定开工前一次性收取全部履约保证金,而承包商则认为应按合同进度分阶段收取。

#### 4. 保证金担保形式不合法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担保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如合同约定以公司或个人担保,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等合法形式。

###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的应对措施 #### 1. 合同约定规范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性质、收取时间和担保形式。充分考虑国家规定、行业惯例和承包商实际情况。

#### 2. 协商解决

当发生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以求达成共识。承包商可以提出合理变更建议,如调整保证金比例、分阶段收取或更换担保形式等。

#### 3. 法律诉讼

如果协商不成,承包商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维权。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案例分析 #### (1) 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乙公司认为该比例过高,拒绝缴纳。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并驳回甲公司的违约金诉讼请求。

#### (2) 保证金性质不明确案例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货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该保证金不得用于工程款项支付。丁公司违约后,丙公司将该保证金扣除工程款项。丁公司以保证金性质不明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返还扣除的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表述不明确,存在歧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保证金性质的理解也存在分歧。基于合同解释的原则,法院根据合同条款的整体内容,结合交易目的和行业惯例,认定该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可以用于工程款项支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 四、总结 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涉及多方面问题,包括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承包商和発包商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以下重点事项: - 合同约定规范,明确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 - 协商解决,积极沟通,探索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法律诉讼,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有助于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有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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