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超出了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承包商认为保证金收取过高,加重其资金负担,有损其利益。
#### 2. 保证金性质不明确合同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未明确约定,导致争议。如合同约定保证金为“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但又同时约定保证金不得用于工程款项支付,承包商主张保证金性质模糊,不应被用于工程款抵扣。
#### 3. 保证金收取时间不当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收取时间不合理,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如合同约定开工前一次性收取全部履约保证金,而承包商则认为应按合同进度分阶段收取。
#### 4. 保证金担保形式不合法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担保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如合同约定以公司或个人担保,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等合法形式。
###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的应对措施 #### 1. 合同约定规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性质、收取时间和担保形式。充分考虑国家规定、行业惯例和承包商实际情况。
#### 2. 协商解决当发生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以求达成共识。承包商可以提出合理变更建议,如调整保证金比例、分阶段收取或更换担保形式等。
#### 3. 法律诉讼如果协商不成,承包商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维权。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案例分析 #### (1) 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乙公司认为该比例过高,拒绝缴纳。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履约保证金比例过高,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并驳回甲公司的违约金诉讼请求。
#### (2) 保证金性质不明确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货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该保证金不得用于工程款项支付。丁公司违约后,丙公司将该保证金扣除工程款项。丁公司以保证金性质不明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返还扣除的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表述不明确,存在歧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保证金性质的理解也存在分歧。基于合同解释的原则,法院根据合同条款的整体内容,结合交易目的和行业惯例,认定该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可以用于工程款项支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 四、总结 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涉及多方面问题,包括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承包商和発包商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以下重点事项: - 合同约定规范,明确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 - 协商解决,积极沟通,探索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法律诉讼,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纠纷,有助于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有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