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取履约保证金违法吗?
引言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确保投标人中标后履行合同约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招标过程中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违法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在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时,应当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在中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有关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返还以及保证金的冻结、没收等事项做出规定。
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采购人或招标人应当收取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因此,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后果
1. 违反法律规定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2. 难以确保合同履行
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中标后可能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风险,从而损害采购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3. 影响招标采购公平性
收取履约保证金能够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平等竞争,防止投标人随意投标或者恶意中标。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能导致招标采购失去公平竞争的原则,危及招标采购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例外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 项目金额较小
招标采购项目金额较小,履约风险较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 可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如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以替代履约保证金。
结语
综上所述,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但个别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和招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以保障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合同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