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引言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广泛使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金融担保形式,旨在确保合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中,对合同履约保证金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其法律效力及运作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定义与性质
定义: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由合同一方提供的担保资金,用于保证该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赔偿或抵销债务的来源。
性质: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合同价款,而是一种担保措施。其作用是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确保合同条款的兑现。
交纳方式与保管
交纳方式:合同履约保证金通常由合同中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交纳。交纳方式可以是货币、保函、不动产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中,货币和保函是最常见的交纳方式。
保管: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合同约定的一方保管。通常情况下,由受托履行一方保管,但也可以约定由第三方公证机构或银行作为保管方。
适用范围
合同履约保证金广泛适用于各类商业交易中,一些常见的适用范围包括:
- 工程承包合同
- 商品买卖合同
- 服务合同
- 租赁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
违约与处理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违约方若因违约造成损失,受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受偿。
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受托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仅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而非免除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解除与返还
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后,履约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给提供方。以下情况时,可解除履约保证金:
- 合同全部履行或解除
-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 合同未履行且已解除,且违约方已履行了赔偿责任
保管期间的利息
合同履约保证金保管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托方所有。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外约定利息的分配方式。
与定金的区别
合同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特征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定金 |
---|---|---|
性质 | 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 预先支付部分价款,具有担保和订立合同的双重性质 |
交纳时间 | 通常在合同订立后交纳 | 一般在合同订立时交纳 |
违约处理 | 违约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 违约方丧失定金,受托方返还定金双倍于定金额的赔偿金 |
结语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措施,其法律效力与运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运用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有效保障合同义务的履行,并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