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行业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
时间:2024-05-23
新疆建筑行业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
为规范新疆建筑行业履约保证金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定义
- 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中标后一定时间内缴纳,用以保证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工程款保证。
- 退还条件: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且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未履行事项。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第三条 申请退还
- 施工单位在符合退还条件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
第四条 审查受理
- 建设单位收到退还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情况审查。
- 审查合格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第五条 退还方式
-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留存
第六条 留存条件
-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留存履约保证金:
-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 施工单位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未履行事项的;
- 施工单位未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
- 施工单位欠缴税款、工人工资的;
- 其他需要留存的情形。
第七条 留存期限
-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留存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年。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第八条 扣除条件
-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
-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的;
-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服务的;
- 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
- 其他需要扣除的情形。
第九条 扣除金额
- 建设单位扣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和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的 5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 年第 200 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