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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用不用交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05-23

监理用不用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了保障施工合同的履行,由施工单位按中标造价的一定比例交纳给业主,用以监理单位和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种担保形式。

监理单位应否交纳履约保证金

目前行业内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监理单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之一,有义务为承建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负责,因此有必要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障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1. 监理单位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监理单位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参与施工,没有质量和安全责任,因此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且监理单位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无法有效保障业主利益。

法律法规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向对方给付履约保证金。但是,法律并未限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可以用现金、政府债券、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但该条例仅适用于招标阶段,未对工程施工阶段是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作出规定。

实践中的做法

在实际操作中,监理单位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做法并不一致。

部分地区规定,监理单位需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履约合同价的1%-5%。

部分地区规定,监理单位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

业内建议

监理行业协会建议,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理由如下:

  • 监理单位不直接参与施工,无质量和安全责任,交纳履约保证金没有实质意义。
  • 监理单位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交纳履约保证金无法有效保障业主利益。
  • 监理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会增加其成本,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然而,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工程复杂程度高、工期长的重大项目,监理单位可以考虑协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以彰显履约的诚意并提高履约的可能性。

结语

监理单位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尚无定论,需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综合考虑。在未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之前,监理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主要求协商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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