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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售电履约保函细则
时间:2024-05-23

广东售电履约保函细则

导言

为了规范广东省售电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行为,加强售电市场监管,保障电力用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售电业务中,取得售电经营许可证且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售电企业。

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

售电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 经营农网区域的用户,每户0.1元。
  • 经营城网区域的用户,每户0.05元。

缴纳方式和期限

售电企业应当于取得售电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向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售电经营许可证。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售电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下列优先顺序,使用售电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 支付售电企业拖欠的购售电电费。
  • 支付售电企业拖欠的辅助服务费用。
  • 支付售电企业拖欠的其他费用。

履约保证金的追加和退还

追加

当售电企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低于规定的标准时,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可以要求售电企业追加缴纳履约保证金。追加金额不得超过未达标金额。

退还

售电企业吊销售电经营许可证后,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售电企业。

履约保证金免缴和减缴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免缴或减缴履约保证金:

  • 售电企业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 售电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 售电企业与购电用户签订了长期稳定供电合同。

具体免缴或减缴金额,由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售电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监督管理

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售电企业的履约保证金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售电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管理和使用履约保证金,并向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履约保证金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警告。
  • 罚款。
  • 暂停售电业务。
  • 吊销售电经营许可证。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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