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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05-23

扬州市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在中标后作为履行合同的抵押物和保证的款项。在扬州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存在着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缴纳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 银行转账汇款
  • 支票
  • 投标保函

缴纳金额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缴纳时限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逾期缴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保证期限

履约保证金从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生效,存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保证期限一般为合同履行期限加上一定合理时间,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后续保修。

保证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有两种:

  • 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函

投标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保管

在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保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履约保证金退还

在合同履行完毕且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约不当,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扣罚

在以下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没收或扣罚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
  • 中标人擅自终止合同
  • 中标人提供虚假或无效履约保证金

司法解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招标投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特点、返还条件等方面,对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履约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在扬州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规范有序,为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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