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05-23
扬州市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在中标后作为履行合同的抵押物和保证的款项。在扬州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存在着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缴纳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 银行转账汇款
- 支票
- 投标保函
缴纳金额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缴纳时限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逾期缴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保证期限
履约保证金从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生效,存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保证期限一般为合同履行期限加上一定合理时间,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后续保修。
保证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有两种:
- 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函
投标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保管
在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保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履约保证金退还
在合同履行完毕且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约不当,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扣罚
在以下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没收或扣罚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
- 中标人擅自终止合同
- 中标人提供虚假或无效履约保证金
司法解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招标投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特点、返还条件等方面,对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履约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在扬州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规范有序,为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