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函需给建设单位吗?
质量保函作为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工程质量控制和责任界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对于质量保函的归属问题,行业内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质量保函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归属问题,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清晰的指引。
一、质量保函的性质及适用范围
质量保函是一种合同附属担保书,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保证工程竣工后履约期内工程质量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其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并为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供追偿渠道。
质量保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类工程: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对于隐蔽工程,由于其验收困难,施工单位需要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函,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函。
二、质量保函的归属问题
关于质量保函的归属问题,业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质量保函属于建设单位,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质量保函属于施工单位。
**观点一:质量保函属于建设单位**
持此观点的专家认为,质量保函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履约的一种担保,因此质量保函的归属权自然属于建设单位。他们认为,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质量保函移交建设单位保管,以便建设单位在履约期内随时查阅和监督。
**观点二:质量保函属于施工单位**
持此观点的专家则认为,质量保函是施工单位保证自己履约能力的一种证明,因此质量保函的归属权应当属于施工单位。他们认为,质量保函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质量保函,以确保在保修期内及时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三、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质量保函的归属权应当属于建设单位。其理由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有保修责任。质量保函是施工单位对保修责任的担保,因此应当归属于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或者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量保函是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作出的一种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建设单位保管。
- 司法实践也支持质量保函归属于建设单位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质量保函由谁保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质量保函由建设单位保管。
四、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招标文件对质量保函的归属问题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仔细审查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处理质量保函的归属问题。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会约定质量保函归属于建设单位。如果招标文件未对质量保函的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确定质量保函的归属权。
五、合理确定质量保函的保管方式
为了避免因质量保函保管不善而引起纠纷,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质量保函的保管方式。
建议建设单位采用以下保管方式:
- 将质量保函原件交由工程专责人员或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 对质量保函进行复印,将复印件分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 将质量保函的电子档保存于工程管理系统或其他安全可靠的电子文件中。
六、结语
质量保函作为工程质量控制和责任界定的重要保障措施,其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主流观点合理确定质量保函的归属权,并妥善保管质量保函,以便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