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正升新闻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履约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3

履约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履约担保业务管理,保障履约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合法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履约担保业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履约担保业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法性
  2. 风险控制
  3. 公平性
  4. 透明度

第四条 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1. 持有《担保经营许可证》;
  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具有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4. 拥有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
  5.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被担保人的信用评估

担保人在受理履约担保业务申请前,应当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了解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声誉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六条 保证金等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函等方式。担保金应当存入担保人指定账户,并在担保人处开立专户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担保人收取保证金,应当出具收据。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予以退还:

  1. 合同履行完毕,被担保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
  2. 担保期限届满,担保合同解除;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退还的情形。

第八条 担保金额的确定

担保金额应当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0%。

第九条 担保费用的收取

担保费用应当由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可以按照一次性收费或分期收费的方式收取。担保费用标准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并不得高于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担保合同的签订

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 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 担保的合同标的;
  3. 担保金额及保证金的类型、收取方式和退还方式;
  4. 担保期限;
  5. 担保费用;
  6.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担保人的权利

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
  2. 检查被担保人履约情况;
  3.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按照约定从保证金中扣划担保金额;
  4.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1. 对被担保人进行信用评估;
  2. 向被担保人出具担保合同;
  3. 按照约定收取保证金;
  4. 协助受益人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
  5.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按照约定从保证金中扣划担保金额;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的权利

被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满足自身需求的担保人;
  2. 向担保人提供真实的信用材料;
  3. 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履约情况;
  4. 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要求担保人退还保证金;
  5.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的义务

被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1. 向担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材料;
  2. 按照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3.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履约情况;
  4. 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通知担保人和受益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1. 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
  2.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按照约定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
  3.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义务

受益人承担以下义务:

  1.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违约情况;
  2. 配合担保人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担保责任的终止

履约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合同履行完毕,被担保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
  2. 担保期限届满;
  3. 担保合同解除;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担保责任终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履约担保业务有关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