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3
履约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履约担保业务管理,保障履约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合法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履约担保业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履约担保业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合法性
- 风险控制
- 公平性
- 透明度
第四条 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 持有《担保经营许可证》;
-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 具有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 拥有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
-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被担保人的信用评估
担保人在受理履约担保业务申请前,应当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了解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声誉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六条 保证金等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函等方式。担保金应当存入担保人指定账户,并在担保人处开立专户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担保人收取保证金,应当出具收据。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予以退还:
- 合同履行完毕,被担保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
- 担保期限届满,担保合同解除;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退还的情形。
第八条 担保金额的确定
担保金额应当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0%。
第九条 担保费用的收取
担保费用应当由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可以按照一次性收费或分期收费的方式收取。担保费用标准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并不得高于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担保合同的签订
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 担保的合同标的;
- 担保金额及保证金的类型、收取方式和退还方式;
- 担保期限;
- 担保费用;
-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担保人的权利
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 依法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
- 检查被担保人履约情况;
-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按照约定从保证金中扣划担保金额;
-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 对被担保人进行信用评估;
- 向被担保人出具担保合同;
- 按照约定收取保证金;
- 协助受益人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
-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按照约定从保证金中扣划担保金额;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的权利
被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 选择满足自身需求的担保人;
- 向担保人提供真实的信用材料;
- 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履约情况;
- 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要求担保人退还保证金;
-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的义务
被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 向担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材料;
- 按照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履约情况;
- 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通知担保人和受益人;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 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
-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按照约定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
-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义务
受益人承担以下义务:
- 在被担保人违约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违约情况;
- 配合担保人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担保责任的终止
履约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 合同履行完毕,被担保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
- 担保期限届满;
- 担保合同解除;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担保责任终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履约担保业务有关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