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函A版
一、适用范围
本保函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保函申请人(以下简称"业主")申请,保函开立人(以下简称"银行")向保函受益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开立的履约保证保函。
二、保函格式
(保函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
三、保函开立条件
1. 业主已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已约定履约保证金数额。 2. 业主已向银行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3. 业主已向银行提交施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4. 业主已向银行提交业主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副本。 5. 业主已向银行提供其他银行要求的资料。
四、保函开立金额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业主已交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保函有效期
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止。经业主申请,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的,保函有效期可顺延。
六、保函的付款条件
1. 承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义务,致使业主遭受经济损失的,银行应凭业主提交的下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保函金额: (1)业主对承包人的书面催告函。 (2)业主对承包人违约事实的书面说明。 (3)业主对其经济损失的书面计算。 2. 业主向银行提交前款所列文件后,银行有权直接向承包人收取保函金额。
七、保函的效力
1. 保函一经开立,即对银行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尚未提出索赔的,银行有权解除保函。
八、保函的转让
1. 业主可以将保函转让给其他受让人。 2. 业主转让保函时,应当书面通知银行。银行收到通知后,对业主不再承担义务。 3. 保函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与业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其他
1. 本保函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保函如有未尽事宜,由银行和业主协商解决。 3. 保函用中文书写,一式三份,银行、业主、承包人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