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履约保证金法院支持吗
时间:2024-05-22
租赁履约保证金法院支持吗?
租赁履约保证金,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用于担保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履行主要租赁义务,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水电暖卫生费等杂费,以及到期交还房屋并保持原有状态的保证金。
法院支持租赁履约保证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物、质物等其他形式的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对担保财产享有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按照约定收取的押金或者保证金,视为对租赁合同履行的担保,出租人可以留置收取的押金或者保证金,用于补偿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水电燃气等费用以及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的损失。
因此,对于租赁履约保证金,法院原则上都是支持的,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留置租赁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通常属于合同担保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救济。租赁履约保证金虽然具有担保性质,但并不是法定担保。它仅在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优先受偿权:若承租人违约造成损失,出租人对租赁履约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承租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抵偿出租人损失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优先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受偿。
- 留置权:出租人对租赁履约保证金享有留置权,可以依法留置保证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抵消权:出租人可以将租赁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消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杂费等费用。
- 无息使用: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权使用租赁履约保证金,也不需要向承租人支付利息。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后,返还原租赁履约保证金。租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主要包括:
- 承租人已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水电暖卫生费等杂费;
- 承租人已按约使用房屋,并保持房屋原有状态;
- 承租人已在租赁期满后交还房屋,并妥善处置个人物品;
- 承租人已与出租人结清所有租賃期间应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杂费、违约金等。
法院对租赁履约保证金的裁判尺度
实务中,涉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的纠纷,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把握以下裁判尺度:
- 严格按照合同认定:法院会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认定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效力、返还条件等问题。
- 保障出租人合法权益:法院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兼顾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 综合衡量案情: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的违约情况、出租人遭受的损失等因素,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