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履约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而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担保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种类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性质,不属于预收工程款,不得作为发包人提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履约保证金分为两种类型:现金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现金履约保证金是以资金形式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作为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和管理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
(1)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交付方式、交付期限和保管方式,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3) 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1) 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保管。
(2) 发包人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并定期核对履约保证金余额。
(3) 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 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标的,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违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 未按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的;
(2) 未经发包人同意,挪用履约保证金的;
(3) 以不合格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4)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