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场 索要履约保证金
引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是保障项目履约和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对未进场索要履约保证金的做法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引发争议。本文拟从法律、行业规范和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索要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 年版)》第 13.1 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签订后收取履约保证金。但是,该条文并未明确保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节点。因此,从法律法规上来说,未进场索要履约保证金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未经当事人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收取履约保证金。该条款虽未明确禁止在未进场前索要履约保证金,但强调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在当事人未就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规定不能提前收取。
索要履约保证金的合理性
保障业主权益
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的担保,能够有效保障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未进场索要履约保证金可以提前锁定承包人的担保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承包人进场后卷款潜逃、恶意拖欠工程款等风险。
规范市场秩序
未进场索要履约保证金可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承包人在中标后,如果不能及时进场,涉嫌恶意中标或套取工程款。提前收取履约保证金可以遏制这种不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索要履约保证金的实务操作
明确合同约定
为了避免争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时间,避免在未进场前索要履约保证金。同时,还应约定逾期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沟通协调
如果建设单位确有特殊需要,在未进场前收取履约保证金前,应与承包人充分沟通协商,取得承包人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友好协商,避免造成双方矛盾激化。
合理把握标准
建设单位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合理把握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合同约定和承包人的资质信用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避免设置过高或难以实现的条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未进场索要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实务操作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复杂性。虽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 запретe,但最高法院司法实践强调了约定优先的原则。从保障业主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实务操作等角度出发,在不违反合同约定、尊重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未进场索要履约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对于未进场索要履约保证金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业规范,规范司法实践,在保护业主权益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