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收回条件有哪些
履约担保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时,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资金,以避免因承包人原因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机制。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版)》的规定,履约担保的收回条件包括:
- 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不违反保证期内的质量及其他相关约定,未发生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
- 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已依法追索承包人,但未能收回工程价款的部分:
(1)承包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使建设单位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
(2)承包人破产或依法被注销的;
(3)承包人除因不可抗力外,连续30天停止施工,且承包人又未能按照建设单位的书面催告,在15天内恢复施工的;
(4)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过建设单位的书面催告,承包人仍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5)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累计拖欠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金额,且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催告,承包人仍未支付的;
(6)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且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催告,承包人仍不履行的;
(7)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收回履约担保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在申请收回履约担保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已经履行向担保人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或者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手续;
- 按照合同约定已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追索工程价款通知;
- 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收回履约担保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担保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履约担保收回手续。
此外,《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6〕315号)还规定了以下收回履约担保的特殊情形: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因故中止履行了履约保证期限,且此期间内未发生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的。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实际交付使用,且此期间内未发生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的。
在上述情形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履约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收回履约担保,否则可能造成违约。
总的来说,履约担保的收回条件较为复杂,涉及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遵循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及时收回履约担保,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工程价款的及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