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日常管理办法最新
履约保函,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投标或合同签订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人要求其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文件。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履约保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服务采购等活动中使用的履约保函。
二、管理责任
2.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履约保函的管理,包括申请、保管、核销等工作。
2.2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履约保函的法律审查,包括保函格式、内容、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三、申请与核发
3.1 履约保函的申请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并报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 合同文本
- 投标人或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 担保人的开户证明或其他信用证明
3.2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对保函格式、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合同管理部门根据修改意见重新拟定保函文本。
3.3 合同管理部门将重新拟定的保函文本报送公司指定担保人,并安排担保人签署保函。
四、保管与维护
4.1 履约保函签署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保函应放在专设的保险柜或文件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2 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保函的有效期,及时提醒担保人续保。如保函到期,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续保申请。
4.3 如保函发生遗失或损毁,合同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担保人申请补发并报备法律事务部门。
五、核销与返还
5.1 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担保人申请核销保函。
5.2 合同管理部门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 履约保函
- 核销申请表
- 承包人的履约证明材料
5.3 担保人收到材料后,验证核销条件是否满足,并根据验证结果出具核销证明。
5.4 合同管理部门收到核销证明后,将履约保函返还投标人或承包人。
六、违约处理
6.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6.2 合同管理部门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 履约保函
- 索赔申请表
- 承包人违约的证据材料
6.3 担保人收到材料后,验证索赔条件是否满足,并根据验证结果出具赔付证明。
6.4 合同管理部门收到赔付证明后,由担保人直接将赔偿金支付给发包人。
七、其他
7.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同管理部门所有。
7.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