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工程履约保函
序言:
履约保函是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常采用的保障工程履约的重要担保方式。为了规范陕西省工程履约保函的业务操作,保护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工程履约保函的情况。工程履约保函包括工程履约担保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担保保函(以下简称预付款保函)。
二、定义
本规范所称:
(一)建设单位:指依法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责任的单位。
(二)承包单位:指依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三)担保机构:指依法取得担保经营许可证,具有保函担保资格,承保工程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四)履约保函:指由担保机构出具,向建设单位保证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义务的保函。
(五)预付款保函:指由担保机构出具,向建设单位保证承包单位合理使用预付款的保函。
三、履约保函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2.承包单位具备法定资质,履约能力强,信用状况良好。
3.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有效工程合同。
(二)申请程序:
1.承包单位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
2.担保机构对承包单位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3.建设单位根据担保机构的审查报告,向担保机构申请开立履约保函。
4.担保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出具履约保函。
(三)申请资料:
1.工程合同复印件。
2.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担保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
5.建设单位的其他申请材料(如工程量清单、工程概算等)。
四、履约保函的格式和内容
(一)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二)内容:
履约保函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保函编号。
2.出具日期。
3.担保机构名称。
4.建设单位名称。
5.承包单位名称。
6.保证金额。
7.履约期限。
8.生效条件。
9.索赔条件。
10.担保机构签字盖章。
五、履约保函的效力
(一)履约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二)履约保函在履约期限内有效,除非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失效:
1.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解除或终止工程合同。
2.承包单位依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完毕全部履约义务。
3.建设单位经担保机构同意注销履约保函。
4.担保机构依法撤销履约保函。
(三)履约保函失效后,担保机构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履约保函的索赔
(一)索赔条件:
1.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履约义务。
2.建设单位已履行了向担保机构索赔前应履行的义务。
(二)索赔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现承包单位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及时向担保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2.建设单位应当向担保机构提供索赔申请书、工程合同、履约保函、承包单位违约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3.担保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支付赔款的决定。
4.担保机构决定支付赔款的,应当及时支付给建设单位。
5.担保机构决定不支付赔款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三)索赔时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履约期限内向担保机构提出索赔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履约期限届满后180日。逾期未提出索赔申请的,建设单位将丧失索赔权。
七、预付款保函的业务规则
(一)预付款保函的申请、开立和效力:
1.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按照预付款额度的比例向担保机构申请开立预付款保函。
2.担保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立预付款保函。
3.预付款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二)预付款保函的索赔:
1.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合同约定,未合理使用预付款,导致建设单位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
2.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现承包单位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及时向担保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3.担保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支付赔款的决定。
4.担保机构决定支付赔款的,应当及时支付给建设单位。
5.担保机构决定不支付赔款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三)预付款保函的失效:
1.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解除或终止工程合同。
2.承包单位依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完毕预付款。
3.建设单位经担保机构同意注销预付款保函。
4.担保机构依法撤销预付款保函。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工程履约保函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罚则
违反本规范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十、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