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银行保函的政策
时间:2024-05-22
南京市银行保函的政策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使用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10号),南京市银行保函的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的方式。
二、银行保函的定义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的,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银行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代为支付义务的书面承诺。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的银行保函主要有以下种类:
- 投标保函:投标人提交给采购人的,保证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并缴纳履约担保的书面承诺。
- 履约保函:中标人提交给采购人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 预付款保函:中标人提交给采购人的,保证在收到预付款后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书面承诺。
- 质量保修保函:中标人提交给采购人的,保证在质保期内无偿维修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四、银行保函的申请
申请银行保函时,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身份证明(个人或法人)
- 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审核申请材料。
五、银行保函的出具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保函编号
- 出函银行
- 受益人
- 申请人
- 保函金额
- 保函期限
- 保证范围
- 出函日期
六、银行保函的保管和使用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银行保函。采购人在收到银行保函后,应按照规定保管使用。
采购人在需要兑付银行保函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出具索赔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银行保函的解除
银行保函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 保函期限届满
-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
- 经采购人和申请人双方同意
- 发生其他约定解除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申请人或采购人违反本政策约定的,银行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其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